一、申請條件
建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擬建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1、有5名以上的股東;
2、有必定數(shù)量的專職從業(yè)人員;
3、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股東一起制定的規(guī)章;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擬建立的天津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
3、成為股東前3年內沒有由于執(zhí)業(yè)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有獲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xù)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事務的閱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閱歷不少于3年:
(1)檢查企業(yè)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yè)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處理企業(yè)兼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事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令、行政法規(guī)規(guī)則的其他審計事務;
5、成為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秘或提供虛偽資料、詐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許吊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三)其他規(guī)則條件
1、擬建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2、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擬建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之前,應當在盛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處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xù);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許股東,還應當依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guī),以及合伙協(xié)議或許規(guī)章處理完退伙或許股權轉讓手續(xù);
3、擬建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則,未經贊同,不得使用包括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的名稱;
4、建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整體股東提出申請,由擬建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同意;
5、因兼并或分立而新設的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建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規(guī)則處理;
6、經同意建立的天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處理工商登記手續(xù);其股東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完工商登記手續(xù)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xù);其注冊會計師(包括股東)在未處理完轉入手續(xù)曾經,不得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